事业单位财务核销法律意见书-事业单位岗位核销

文章简介:

事业单位对无法收回的账几年可以做处理?

借: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贷: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规定:“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

呆账是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无法收回的往来账,并且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收回的往来账。

坏账是指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极小的应收款项。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中,也要求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引入“坏帐”的概念,也没有提及暂付无法收回时的处理方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规定,对确定夫法收回的预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根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2月7日财政部令第68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专业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反映各项财政改革成果,创新和充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三是注重解决当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和保障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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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5.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D.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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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68 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覆》(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稽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稽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稽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稽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稽核和分析,保证决算资料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专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专案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专案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案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 *** 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定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定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装置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装置;通用装置;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俱、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稽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稽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档案。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资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资讯。

第六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专案,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专案;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六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的财务管理方面的传统方法与实际发展的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造成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又由于新规的修订坚持了原有财务制度体系框架不变的大原则,因此,本文的探讨全部在这个大原则下进行,即主要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状的主要内容上进行问题分析,不涉及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框架。

集团财务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集团公司大多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为跨国经营的资本运营实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为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采取过度集权的方法,以便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1.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原则。集团中各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通过资本这样一条看不见的纽带把大家的命运连在一起,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集团资本运营的宗旨。而集团对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也要以资本为核心。

2.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3.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巨集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巨集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几月几日施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爱岗敬业。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爱岗敬业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帐、算帐、报帐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做到自己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依法把关守口,同时还要进行法规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

3.依法办事。一方面,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另一方面,依法办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会计资讯的正确与否,不仅关系到微观决策,而且关系到巨集观决策。做好会计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也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会计工作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因此,会计人员应当积极运用所掌握的会计资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会计工作性质决定了会计人员有机会了解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有可能了解或者掌握重要商业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害,这对被泄密的单位既不公正又很不利。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也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因此,作为会计人员,应当确立泄密失德的观点,对于自己知悉的内部机密,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严守秘密,不得为一已私利而泄露机密

统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行为,加强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统计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事业单位是指:国家统计局直属的调查队(含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以下简称调查队),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即其他各级各类属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的事业编制的计算中心、咨询中心、编辑部等事业单位)。第三条 统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是全国统计部门财会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计系统统计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全国统一财会制度、国有资产的管理、财务监督、审计等财会业务的管理指导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是二级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和专职财会人员,统一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统计部门的财会工作。第六条 地(市)统计局为基层预算单位,可视业务繁简设立财会机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本级的财会管理、核算工作,并对下属县级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级统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会业务工作,也可做为地(市)统计局的报账单位。第七条 省级调查队为基层单位,其财务工作可以单独管理或由二级单位管理。凡财务单独管理的省级调查队,必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接受二级单位的领导和监督。第八条 市、县级调查队财务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视当地实际情况,可委托同级统计局代为管理,也可向上级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九条 各级财会人员,必须按《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财会人员职责,办理本单位的财会事务。各单位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条 统计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事业单位预算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统计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在国家统计局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预算数内,并结合自己组织的各项收入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可安排用于本年度预算支出。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

(一)统计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预算,应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将通过的预算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单位报来的预算后,对有的项目认为不合理的,应在三十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下级单位。

(二)统计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自的职责,必须按预算管理级次申请、领报经费,按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统计事业单位预算一经批准,在年度内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但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过本单位办公会议审查批准。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发生变化,需调整相应支出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备案,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

统计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四条 统计事业单位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统计调查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属财政性质的各类事业经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从中央财政取得的统计事业费、住房改革经费,以及其他财政性拨款等。这些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有关的管理规定,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收入包括: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收入,接受委托调查收入,统计知识培训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统计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收入等与统计工作有关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其他统计事业单位在统计调查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其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调查队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内容;其他统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

事业单位验资证明即开办资金证明应该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一个单位,只有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证明,才能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方法/步骤

1、确立单位名称及开户

先确定好单位名称,然后去银行开立临时帐户(也叫验资帐户),直接去银行的对公窗口办理(周一至周五上班)。

2、股东汇入注册资金。

在银行填写进账单,准备汇入资金时,一定要记得跟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这是验资要用的。然后银行就会给您出具一个四联单。

3、出具书面文件、设立章程

事业单位必须要出具书面文件,设立事业单位章程,包括:

(1)名称;

(2) 宗旨和业务范围;

(3)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4)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5) 章程的修改程序;

(6)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7)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找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5、跟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他们所需要的资料

拿着银行开具的“股东缴款单”“询证函”和“公司章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的其它资料,一并交给事务所。

6、后续事宜

接下来的事情交给会计师事务所去办理就行了。

注意事项

注入资金时一定跟银行强调,是验资用的。

验资机构一定要具有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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